刑法重点罪名解读:诬告陷害罪—甘肃惠普律师事务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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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保护法益:人身权利说。如果诬告陷害行为没有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的,不能以本罪论处,如基于被害人承诺的诬告。
2、对象:特定的自然人,不包括单位。因为本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。
3、客观要件。——必须是情节严重的
(1)捏造犯罪事实。不限于写举报信,还包括伪造自己被强jian的现场等。必须自发诬告。
(2)向国 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作虚假告发。告发的机关通常是公安、司法机关,或其它足以引起刑事追诉的机构,如向监察、纪检部门告发他人有贪污贿赂的犯罪事实。
4、主观目的: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。
5、既遂标准:告发达到有关机关可能采取刑事追究活动就既遂,被诬陷的人实际上是否受到刑事追究,并不影响既遂的成立。
6、不真正身份犯: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,是本罪的从重处罚事由。
7、认定中的几个问题:
(1)不构成犯罪的情形:
a.基于被害人同意的诬告行为不构成犯罪
b.诬告虚无的人不成立犯罪,因为这种情形下不可能使任何人被追究刑事责任。
(2)诬告陷害罪与一般诬告行为的区别:必须是告发犯罪行为,并且必须达到“情节严重”的程度,才构成诬告陷害罪。
(3)不是有意诬告,而是错告;或者检举失实的,不构成本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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